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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限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10-12 03:11:10

导读: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限是调查、审查告诫等相关的权限。实际上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有一些行政机关是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利的,当然在此之前的话肯定是需要事先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在通知之后人家不履行义务

一、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限是什么?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限是调查、审查告诫等相关的权限。

(1)调查与审查。若发现原行政行为有违法或者不当之处,不得实施强制执行;若还有其他更为缓和的手段同样可以达到义务履行的目的,则应采用更为缓和的手段,而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通知与告诫。在正式实施强制执行前,为给义务人再一次主动履行义务的机会,应该发出通知和告诫,限定适当的义务履行期限。

(3)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在接到告诫书后所作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认真听取,做好笔录,给予答复;必要时,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制作执行决定书。在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告诫书后,在合理期限内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书通常应包括。

(5)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原则上应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但当事人是否接受决定书并不影响决定书的执行。

(6)强制执行。义务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前没有自行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将依据决定实施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属于代执行的,执行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二、强制执行书的内容有哪些?

在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告诫书后,在合理期限内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书通常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第二,违法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

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

第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目前我们国家对强制执行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尤其是涉及到行政方面的强制执行,只有特定的机关和法院才能够进行的,并且在权限这个方面的话,首先是需要告知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在对方仍然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之下,才能够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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