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两规监视居住的规定有什么?(两规监视居住的规定有什么区别)

来源: 最后更新:23-10-11 05:05:19

导读:监视居住是由公安机构负责执行的,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不能超过六个月,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在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不能随意离开居住地。

一、两规监视居住的规定有什么?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构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二、被监视居住有哪些义务?

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技术侦查措施,故执行机构对被监视居住人监控的内容,其实是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为:

1、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构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有时间限制,在监视居住期间,没有得到执行机构的批准,不能随意离开居住地,不能与他人见面或者进行通信,要做到随传随到,及时到案接受询问,不能干扰证人出庭作证,不能私自伪造证据,毁灭证据。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hunanyuer.com/falv/60055.html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06-2022 湖南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114号-3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hunanyuer#qq.com (请把#替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