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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鉴定人回避规定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10-04 03:08:50

导读:刑事诉讼鉴定人回避规定是如果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本人与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之下,司法鉴定人是需要自行回避的,如果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之下,委托人当事人是有权利申请回避。

一、刑事诉讼鉴定人回避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鉴定人回避规定是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向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 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回避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撤销鉴定委托。

二、鉴定人有不同意见如何处理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几个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机构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我国对鉴定人不同结论的处理规则有三种:

1、按鉴定人个人负责制的规则处理。

2、用表决制的方式处理不同鉴定意见。

3、采用记录在案、以保留意见的方式处理鉴定分歧。

但此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要回避,否则就无法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作证了,在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才会要求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回避,而此时鉴定机构可以委派其他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如果发现司法鉴定人员存在着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的话,是可以申请进行回避的,主要就是因为在存在案件有利害关系,这种情况的话,很有可能会导致司法鉴定的结果,是不公正不客观的,这个小孩的相关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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