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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故意伤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离婚案件损害赔偿案例)

来源: 最后更新:23-09-30 02:33:54

导读:离婚故意伤害赔偿的标准是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来确定的。在我国的离婚案件的处理中,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时需要注意的是,损害赔偿即可包括物资的,也是可以包括精神方面的。

一、离婚故意伤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遭受家庭暴力,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损害赔偿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在实践中,一般会影响到赔偿数额的有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请求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需要哪些证据?

(1)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如果有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

(2)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历。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5)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6)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7)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实践中,只有属于法定的过错行为的,那么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才能同时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此时,肯定需要起诉的一方实际提供相应的证据,不然最后就有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如果受害人遭受到家庭暴力,应该先去医院治疗并且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可以作为申请经济赔偿的证据。受害人需要收集一些证据、证物以及证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遭受到了家庭暴力并且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

在婚姻生活中因为家庭暴力而选择离婚的人不在少数,家暴属于法定的离婚过错行为,因此要是夫妻因为其中一方存在家暴行为而导致最终离婚的话,此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做出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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