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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中侦查辨认金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来源: 最后更新:23-09-25 12:03:11

导读:在盗窃案件中,对金条的侦查辨认笔录是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的,若犯罪嫌疑人盗窃金条,除了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其他的物证书证等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刑事案件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罪依据。

一、盗窃案件中侦查辨认金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盗窃案件中对金条的侦查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盗窃案件侦查的证据符合哪些要求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刑事案件侦查期间辨认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卣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盗窃金条涉嫌盗窃罪,在刑事案件中,只要能证明犯罪事实,不管是哪一类型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需要对盗窃的金条进行辨认,在受害人或者证人辨认的过程中,肯定要制作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是由办案部门的工作人员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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