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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规定玩忽职守的行为结果犯罪的行为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09-22 12:06:18

导读:第一为国家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认真;第二为国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第三为国家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应当履行的职务采取消极或逃避的态度;第四为国家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应当履行的职务采取不完

一、《刑法》中规定玩忽职守的行为结果犯罪的行为是什么?

1、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2、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3、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怎么区分?

1、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

《刑法》第九章中渎职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渎职罪,当然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渎职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就必须研究各种罪的直接客体,这样才能准确地掌握该罪的本质属性,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两罪在客观上有三方面区别

(1)行为性质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滥用职权罪主要表观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作为。

因此说,《刑法》中规定玩忽职守的行为结果犯罪的行为首先从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作为开始,直到国家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作为结束,一共是六项行为,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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