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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减刑的假释考验期可以被撤销吗(减刑后再假释的时间间隔)

来源: 最后更新:23-09-20 05:06:08

导读:也是可能被撤销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触犯了相应的罪行且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减刑的。在减刑期间需要经历一个假释考验期,如果假释考验期没有经过的是不能够减刑的。

一、经过减刑的假释考验期可以被撤销吗?

也是可能被撤销的。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提请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假释建议,报经监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二、假释考验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三、申请假释的程序是什么?

提请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假释建议,报经监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的,可以经过自身努力的改造并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减刑的申请。如果减刑的申请被通过的,需要经过一段期限的假释考验期。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其他的违法行为出现的,可以正常的进行减刑,否则可能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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