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2-29 08:12:10
一、非法放贷非法经营司法解释一样吗
是不一样的,一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存储业务和发放贷款的便利,接受存款人的存款,开具存单,资金不入账,挪用个人用于经营活动,或以银行名义非法借入巨额资金作为担保,或高息吸存后私自借入属于非法放贷。
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
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犯罪客体: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非法放贷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这两者的司法解释是不同的,非法经营和非法放贷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非法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项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犯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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