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辩护人销毁证据再去起诉是什么罪(辩护人销毁证据再去起诉是什么罪行)

来源: 最后更新:23-09-14 05:38:13

导读:辩护人销毁证据再去起诉的,此时是会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作为刑事案件当中的辩护人辩护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去为犯罪嫌疑人争取相对公平的刑事处罚,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甚至是伪造证据,此时是会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罪名,该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本条的犯罪不限于刑事诉讼中,还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行政诉讼法》第49条都明确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受当事人指使,在物质上、精神上帮助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对象:毁灭、伪造的是他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

(1)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2)当行为人与其他人均为案件当事人时,如果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在客观上仅对(或者主要对)其他当事人起作用,或者行为人主观上专门(或者主要)为了其他人而毁灭、伪造证据,则由于存在期待可能性,应认定为毁灭、伪造其他当事人的证据。

(3)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证据。

(4)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应限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与视听资料,物体化(转化为书面或者视听资料)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包括证据与证据资料(扩大解释)

(5)隐匿证人与被害人的,成立妨害作证罪;迫使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的,成立妨害作证罪。

2.行为内容: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1)隐匿证据属于毁灭证据,变造证据属于伪造证据。

(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

(3)刑事案件中,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成立,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犯罪的嫌疑。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证据的,成立本罪。 法 律 教 育网

(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帮助”,是实行行为。

下列行为都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①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②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与当事人并不成立共犯);

③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行为人并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

④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人并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

⑤当事人教唆第三者为自己(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第三者接受教唆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当事人教唆他人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成立犯罪。

⑥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应认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纠纷处理中,一些犯罪行为人的辩护人,出于保护自己的当事人的目的,此时也是会实施一些不法的行为的,比如说恶意伪造、毁灭证据等,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对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认定方法有明确的规定。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hunanyuer.com/falv/54485.html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06-2022 湖南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114号-3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hunanyuer#qq.com (请把#替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