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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遂是怎么处罚的?

来源: 最后更新:23-09-13 10:43:46

导读:一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遂的,此时处罚的标准是需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具体后果来确定的。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我国的人民法院在实际量刑的时候,肯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犯罪情节作出的。

一、一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遂是怎么处罚的?

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量刑为五年以下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量刑为五年以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删除的,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处罚;制作计算机病毒的,依照前款罪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2、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案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都会被量刑,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如果是没有造成实害的后果的发生,此时也是不能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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