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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间提管辖权异议是否可以 开庭当天提出管辖权异议

来源: 最后更新:23-09-11 08:13:28

导读:开庭时间提管辖权异议是不可以的,法庭当中所规定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就是举证期限内。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已经经过了举证期限,所以就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样的一种权利了,这是明确的。

一、开庭时间提管辖权异议是否可以?

1、开庭时间提管辖权异议是不可以的,法庭当中所规定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就是举证期限内。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5、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6、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二、管辖权异议提出后原定的开庭时间会变吗

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2、既然举证期限需要重新指定,开庭时间当然需要重新指定,除非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仍然早于原定的开庭时间届满。

3、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的同时,通常会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一并发送被告。

4、在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原本确定的开庭时间肯定要变更,但对于法院原本确定的举证期限是否要变更,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那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关于民事方面的诉讼流程,还有就是规则制度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比如说在接到案件的传票之后,甚为管辖权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的话,完全是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的,但是必须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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