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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假造的材料可是实现放弃继承权合法途径?

来源: 最后更新:23-09-11 08:11:12

导读:凭假造的材料不是实现放弃继承权合法途径,目前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放弃继承权必须是通过真实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作出的,如果是通过虚假的相关材料,肯定是属于一种违法的情况,也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

一、凭假造的材料可是实现放弃继承权合法途径?

凭假造的材料不是实现放弃继承权合法途径,放弃继承有两种方式:

1、书面方式。这是基本的方式。因为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被放弃的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将按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放弃继承用书面方式表达,就更显慎重,而且有利于稳定被放弃的那部分遗产再转移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用书面方式放弃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到公证机关输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

(2)亲自书写的弃权声明书;

(3)写给其他继承人的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意见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头方式。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其中一种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另一种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二、继承规定是什么?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有很强的时间性,一定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这段时间提出。过了这段时间,公证处均不予受理。

在现实生活当中放弃继承是属于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一种允许的方式,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明确了放弃继承,必须要通过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不能够是在他人的欺诈胁迫之下所作出的。一旦存在着欺诈胁迫等情况,就会导致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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