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9-03 07:36:57
不可以。分居两年并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异地工作等等。因此,并不是只要分居就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没有自动离婚一说,离婚的方式只有民政局和法院诉讼离婚。采取后者的话,需要证据分居满2年,而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这在实践中几乎证明不了。建议直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法定情形之一。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出现,男女一方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话,人民法院很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
但是,如果要求离婚的一方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那么,即便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也很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
在此情形下,要求离婚的一方须同时完成以下两项证明责任:一是分居时间已满两年;二是分居原因是感情不和。
从法律上来讲,分居两年是应当判决离婚的一个条件,但是要有证明分居两年的证据,或者对方能够认可已经分居两年。但是这个是比较难证明的,除非有出国或者到另外一个城市生活的证据,否则如果对方不承认分居两年,一般情况下法官不予采信,对于离婚案件分居两年这个说法其实很难实践。
而且分居满两年,法院也不是一定就会判决离婚。仍然需要一些条件。
1、连续分居满两年,分居状态必须是连续的、不间断的。在分居期间,没有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在心理上、和生理上都没有互相安慰。
2、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不能因为工作、学习或其他无关感情的原因分居两地,这样的情况不论分居多久,都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3、离婚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都需要法官先调解,经过调解,一方仍然坚决要求要离婚,且满足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那么法官就会判决离婚。
分居两年是不会自动离婚的,婚姻关系的变更应该走法律程序,要么去民政局协议离婚,要么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我国《民法典》中有条文规定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可以当做诉讼离婚的理由。因此,分居半年可以自动离婚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即使双方分居两年以上,要是没有证据说明感情不和,也不能以此来起诉离婚。毕竟,现实中夫妻分居的情况不仅是由于感情问题。
在我国的夫妻婚姻关系解除的程序中,我国的法定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双方之间协议离婚,一种是双方之间诉讼离婚,但是在诉讼离婚中,如果是双方分居的,但是是因为一方工作在异地分居的,此时不能证明感情不和,是不符合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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