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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找那个部门管? 高空坠物找那个部门管理

来源: 最后更新:23-09-02 12:05:07

导读:高空坠物找城乡建委等部门管。当然了,发生了高空坠物,如果想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之下,那么是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确实是存在高空坠物这样的一种侵权行为,日后如果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不能够达成

一、高空坠物找那个部门管?

高空坠物找城乡建委等部门管。高空坠物是由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材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管的。不过,如果发生高空坠物后想要维权并不能直接去县规划局找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还是需要报案的,先通过派出所的调查确认侵权人之后,然后自己再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高空坠物引发的维权应该注意的问题有:

1、受害者只需要证明自己路过某处并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剩下的就是轮到此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不能举证或者确实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就需要此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本着对受害者负责的态度,因为受害者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业主抛物,要求受害者举证不现实,所以适用于举证倒置。

2、如果是出租房屋,就需要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的人,对房屋安全性负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未能尽到义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二、坠物归责的原则有哪些?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高空坠物所引发的维权方面的问题是非常的关注的,对于受到伤害的人员来说的话是可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但是还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所涉及到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当地的城市监委来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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