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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权和著作权的区别是什么(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谁享有)

来源: 最后更新:23-08-30 10:06:07

导读:汇编权和著作权的区别主要在于作品是否是原创的。在我国的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对象的规定中,其实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有很多种类的,但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作品,要想取得著作权的保护,都是需要向有关机关递交相关

汇编是汇编别人的作品,包括选取片段,进行重新编排等等,重新完成变成一个新的作品的权利,而著作权就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一个前所未有的东西被创作出来就是著作,相关人有著作权。

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作者汇编自己的作品,就会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汇编作品而产生的双重著作权。前者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如果汇编他人的作品,则应取得原作者即汇编权人的许可,汇编者可因此对汇编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没有汇编权可言。但是,如果对这些作品进行汇编,而这种汇编形式能体现汇编人独特的取舍、选择、组合、编排与设计,汇编人也可就其汇编形式产生新的著作权。

比如,选择和编排新颖的宋词选编,尽管每首词的著作权丧失了,但是如果词选对每首词的选取以及全书的整体结构形式安排体现了独创性,则汇编人对这种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

其次,关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力归属和行使作了如下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比如,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古典文学作品进行选编,或是根据某些行业的需要汇编法律法规,就属于这种情况。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六项明确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1、对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

2、选择和编排构成了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而不仅仅是复制;

3、汇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是汇编者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不包括原有材料和数据的著作权;

4、选择和编排是创作活动的核心,选择和编排方式不应当是唯一或有限的几种,更不应当是常规的方式。汇编是在原有若干作品的基础上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构成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的过程,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否得到许可不影响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汇编过程如果创造了新的作品则适用汇编权保护,否则适用复制权保护。汇编过程如只选择一个作品进行编排,只能适用复制权保护。

著作权和汇编权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从权利客体来说,存在不同,著作权的客体就是著作权人自己创作出来的,而汇编权人的作品是通过别人著作物的基础之上进行更改编排的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在著作权利人对自己的作品申请注册登记之后,如果是被有关机关授权的,此时就是可以享有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来说,此时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是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利人的的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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