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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复核规定是什么?(行政处罚复核几个问题)

来源: 最后更新:23-08-29 10:05:27

导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可以申请复核,是由法制工作小组负责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办案机构要出具调查终结报告,并将案件的卷宗全部封存,工作小组复核就是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复核规定是什么?

有关行政处罚复核机构的制度规定,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实施。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

(二)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三)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构。司法机构依法认定确属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则应将案件退回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依法处理。

(四)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构指定管辖。

(五)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上一级行政机构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行政主体对所管辖的处罚案件,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构管辖。

(六)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构讯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构有义务协助。

行政处罚复核是行政程序,行政处罚需要有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由该主体对案件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者进行处理,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民,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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