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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有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08-29 07:37:32

导读:在庭审阶段,需要对非法取得的口供,非法扣押的证据予以排除,执行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在调查取证时使用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无效,需要认定为非法证据,在庭审时要予以排除。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有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的弊端有非法证据范围界定不明确、对于非法手段的界定不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程序上不易操作。法律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中非法手段的界定是比较笼统的。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取得手段也就是“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法律并没有规定了统一的标准,这将会造成法院无法准确的认定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排除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但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以予以补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构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有哪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构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3、执法机构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司法机构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有什么?

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属于非法证据,法庭在庭审时,需要对这类证据予以排除,使用暴力手段,胁迫的方法获取的口供,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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