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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犯什么罪警察查住处? 对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搜查

来源: 最后更新:23-08-23 10:41:21

导读:警察查住处不是说犯什么罪才能进行搜查,警察搜查的过程是指证的过程,如果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住所进行搜查的情况,需要申请搜查证,才能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相应的搜查。

一、行为人犯什么罪警察查住处?

这不是什么罪,这是指证,也就是让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或者带嫌疑人拿赃物等。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有需要对住所进行搜查时,应当持搜查证进行。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侦查可能会使证据灭失,在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搜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二、民警搜查民房是否需要搜查令

在中国,进行搜查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但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搜查证应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签发。主要内容包括:搜查原因、被搜查人的基本情况、搜查场所、执行人员和日期。

从被搜查人的角度上出发,如果搜查人员不出示搜查证,则被搜查人可以拒绝搜查,法理上的,出示搜查证是搜查工作的基础和法律依据。只有出示搜查证后的搜查行为才合法,否则即属违法搜查。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三、搜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且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第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三,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搜查人员在进行搜查之前,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搜查当事人的住所一般是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进行的,需要有相关的搜查证,搜查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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