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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08-18 05:03:49

导读:《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如果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情况之下,将会申请回避。除此之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是与本案的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之下,都是可以申请回避的。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回避的决定权是什么?

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复议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两审终审制度

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2)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是比较公平公正的,只要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都需要回避。审判人员应该是公正的,如果接受当事人或者是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话,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对于是否需要回避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与案件的审理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情况之下,对于审判人员来说的话,可以申请主动的回避,而对于当事人来说的话也是可以通过申请回避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之下的话,是属于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当中所规定的回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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