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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要件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08-17 12:06:50

导读:犯罪的对方是比较复杂的、客观上的表现是确实出现了包庇或者纵容他人开展黑社会活动的行为的、犯罪的主体湿是非特殊的且是国家的机关人员才是犯罪的主体、主观意识上是故意而为之的犯罪行为。

一、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要件是什么?

犯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其中主要对象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包庇黑社会组织或纵容黑社会组织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本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两方特征是什么?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窝藏、包庇罪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后罪的主体则侧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构成其罪。

(2)客观行为方式不同。本罪包庇行为极为广泛,既包括作假证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以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包庇、窝藏行为,又包括其他诸如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禁等其他包庇行为;后者则只包括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包庇及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比本罪行为狭窄得多。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行为包庇的对象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包括其成员;后罪行为的对象则是一切犯罪的人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4)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所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机关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秩序;后者所侵犯的则是国家司法机关查禁犯罪分子的正常秩序。国家机工作人员如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既触犯本罪,又触犯窝藏、包庇罪,属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比较两者,刑罚基本相当,但本罪性质严重,因此,应以本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对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良好的社会环境治安将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因此将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的恶劣影响来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程度不同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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