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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量刑及定罪)

来源: 最后更新:23-08-16 08:12:21

导读: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国边境管理的相关制度;客观方面是确实出现了组织、动员或者欺骗他人进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的;主观方面确实是故意而为之的行为。我国的法律中将会给予严格的处罚。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动员、串连、拉拢、欺骗等方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本罪,并有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根据相关的法律中的规定,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偷越国境罪的处罚内容是什么?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哪些将会被认定为是偷越国境的严重行为?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走私犯罪人偷越国(边)境的,是走私罪与本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以叛逃罪论处,也不另认定为本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我国法律的蔑视,同时也是对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不负责的行为,因此将会结合犯罪的实际情况以及造成后果的恶劣影响来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应程度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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