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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 最后更新:23-08-16 05:05:14

导读:拐卖妇女罪的成立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嫌疑人在客观方面有非法拐骗,收买,贩卖或中转妇女等行为,拐卖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体自由权。我国法律制度中

一、拐卖妇女罪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二、涉嫌拐卖妇女罪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有哪些?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拐卖妇女罪的定罪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四、拐卖妇女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五、拐卖妇女罪判刑后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拐卖妇女罪判刑后减刑的条件是,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拐卖妇女儿童属于性质非常恶劣的刑事犯罪,所以法律制度中对拐卖妇女罪规定的处罚力度也非常严厉,只要构成拐卖妇女罪,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起点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多次拐卖妇女或者一次拐卖多名妇女,量刑的起点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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