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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是怎样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来源: 最后更新:23-08-15 02:35:20

导读: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是,若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没有固定的住处,可以由办案部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另外,若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会有碍侦查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指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是怎样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是,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综上所述,在特定情况下才会对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都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的,但不管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是在自己住的地方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都有各方面的限制,例如不经过批准不能跟他人会见或者通信,也不能离开执行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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