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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责令其限期履行

来源: 最后更新:23-08-15 12:06:26

导读: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初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属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若是行政机关所做相关事项对我们的个人权益已经产生、或即将产生影响,但我们又对该行政行为没有全面了解认知时,我们便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来对相关事项展开调查了解。若是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公开的法定职责,不仅会被行政复议部门确认违法,还会被责令限期公开。

【复议信息】

审理机关:xx省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先生

委托代理律师:魏xx,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x,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市xx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吴先生在xx市拥有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现面临征收拆迁。为调查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吴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于2022年1月7日向xx市xx镇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至2022年2月16日,xx市xx镇人民政府依旧未作出任何信息公开答复送达给吴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吴先生依法以xx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初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属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在本案中,xx市xx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7日便签收了吴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但直至2022年2月16日其依旧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公开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复议决定】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xx市xx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责令其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是您在生活中也遇到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等问题,可及时与专业的律师联系咨询,依法维权才是最高效有利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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