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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管辖的异议提出是合理的行为吗?

来源: 最后更新:23-08-14 10:44:27

导读:是合理的行为的。如果当事人就一个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对于审理法院的级别管辖有异议的是可以在答辩期向法院提起上诉的申请的,这是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的权利,也是合理的行为。

一、法院级别管辖的异议提出是合理的行为吗?

是合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民事地域管辖权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法律中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于法院级别管辖的异议提出是合理的行为,这时参与案件当事人双方都拥有的合法的权利。如果对于法院的级别管辖有意义的,需要在案件提交答辩状期间进行上诉的申请,如果超过这个期间之后才提出上诉的申请的,法院有权进行驳回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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