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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房拆除名义行强拆之实该怎么办(以危房为借口实行强拆)

来源: 最后更新:23-08-12 05:39:07

导读: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拆迁方更要拿起手中法律的武器武装自己,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拆迁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讲究的战略,是技术,被拆迁人要积极收集证据,向专业人士咨询,以得到完美的补偿,维护好权益。

江苏省无锡市的戴先生在无锡市xx区xx街道有合法房屋,且房屋已划入拆迁范围,却于近日收到街道办作出的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街道办称要以危险房屋拆除名义对戴先生房屋实施强拆,严重侵害了戴先生的合法权益,戴先生遂向江苏省无锡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戴先生

委托代理律师:王xx,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诉讼要点

街道办是否有权自行发放危房拆除通知书,强行拆除房屋?

律师解析: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戴先生具有合法房屋,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等有关规定,申请危险房屋鉴定时,只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对戴先生的房屋申请危险房屋鉴定。街道办非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无权自行申请危险房屋鉴定,并无权以危房拆除名义对戴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换言之,无锡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发出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的职权。无锡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出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的行为明显违法。

法院判决:

判决确认无锡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2月21日对戴先生房屋作出的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无效。

拆迁是一个极具专业性为复杂法律问题,涉及到拆迁人、被拆迁人以及实际拆迁行为的第三方,并且在实践中还涉及到许多有关部门。被拆迁人在收到征收单位出具的征收通知或拆除通知后,往往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不注重证据的收集整理,不了解诉讼途径与程序,甚至连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人也不能准确判断,从而导致错失维权良机,所以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拆迁方更要拿起手中法律的武器武装自己,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拆迁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讲究的战略,是技术,被拆迁人要积极收集证据,向专业人士咨询,以得到完美的补偿,维护好权益。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专业的拆迁团队,助您维护合法权益,得到最公平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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