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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儿童判什么罪名合理

来源: 最后更新:23-08-11 08:10:31

导读:强奸儿童的行为按照猥亵儿童罪追究责任,这项罪名是刑事犯罪,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可以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罪必须是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都不构

一、强奸儿童判什么罪名合理?

涉嫌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二、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这种情况会构成猥亵儿童罪,这项罪名侵犯的客体是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权,侵犯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欲望为目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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