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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温补贴规定有什么?(上海市高温补贴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12-25 08:11:15

导读:上海的高温津贴是按月发放的,从6月到9月,劳动者每人每月可以获得300元的高温补助,能够获得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必须在室外从事工作,要长期暴露在高温的环境下,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

一、上海高温补贴规定有什么?

1、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2、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3、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二、有什么情况不能拿高温补贴?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此外,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发高温津贴违法吗?

职工发生中暑时,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中暑患病期间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还特别提出,在露天工作或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免费为其提供足够、卫生的清凉饮料,其费用不应从工资中扣除,更不能折合现金计入高温补贴。发放高温补贴要用现金补给,不能用食物折合现金抵消补贴。

用人单位拒发现金补贴属违法行为,劳动部门有权对不按规定支付高温补贴的行为进行查处。如果用人单位不发高温补贴,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投诉依据是劳动者的工资条上是否有高温补贴一项。

在上海发高温津贴是由上海自行决定的,虽然是在室外工作的员工,但是没有按照规定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员工发放高温补贴。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产假期间,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发高温补贴,由高温天气引发劳动者中暑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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