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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08-09 12:06:20

导读: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是禁止从事相关的冷水作业。除此之外为了体现人文方面的保护的根据,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低温作业也是不能够从事的,还有就是体力劳动强度比较高的和高处作业。

一、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是什么?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是禁止从事相关的冷水作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哺乳期工资计算是怎样的?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3、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4、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5、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6、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女性职工在工作的这段时间内是受到我国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特殊保护的,比如说女性员工在月经期内就是禁止同时相关的冷水作业和低温作业,还有一些高强度的劳动作业的话也是不被允许的。如果存在这种情况的话,那么是可以投诉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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