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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几月份有高温费,怎么算(浙江高温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来源: 最后更新:22-12-25 03:08:07

导读:浙江省从6月份开始就有高温费了,一共有4个月,是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地的要求发放的,高温费不能计算在员工的最低工资里,但是要计算在员工的工资总额中,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一、浙江几月份有高温费,怎么算?

浙江高温补贴发放时间:6-9月。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除了发放高温补贴,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扣高温补贴。

二、发高温补贴的要求有什么?

1、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2、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做单列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

3、实施高温津贴后,用人单位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积极采取其他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同时,要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 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浙江高温补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高温补贴是用人单位发放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主要是给在高温或露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大概是5个月,每个月劳动者所获得的高温补贴,不能低于六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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