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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如何准确识别侵权人? 拆迁中如何准确识别侵权人的房子

来源: 最后更新:23-08-07 05:04:14

导读:维权中明确侵权人是维权的第一步,这样才有利于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

今天晏清律师为大家带来秋天的第一波提醒,希望能够让正处于焦虑、期待中的各位拆迁小伙伴温暖起来~

首先,在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多年的拆迁生涯中,遇到很多当事人提出这样的疑问:现在我家房屋上有项目施工,房屋被强制拆除了,想要维权,我该告谁呢?

遇到这种情况的当事人首先要冷静,只有冷静下来,我们才能更好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其次建议找寻专业的拆迁律师帮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申请公安部门查清强拆拆除的主体,这个过程不要着急,只有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司法才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结果。通过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函件以及公安部门的回函等,这时当事人的遭遇就慢慢清晰了起来,我们大致就可以明确强拆主体是谁了,有了明确的证据材料,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来维护我们的权利啦!

那么是不是只要我们知道了谁是强拆主体,就知道应该告谁了呢?也不一定哦!比如如下情况:

张先生取得房屋产权证,2013年1月,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张先生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宠物用品零售。2019年5月,xx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出关于xxxx工作的通知。2019年8月,指挥部对张先生房屋实施强拆。

如果按照普通人的逻辑,既然是指挥部实施了强拆,那我就去告指挥部,让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这样的话,法院就会判决指挥部不是适格被告,驳回起诉,本案中的张先生又要重新起诉了。

为什么呢?相信看到这里的小伙伴也懵了,别急,晏清律师这就为您解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原来,本案中指挥部是由当地细河区人民政府成立组建的,不属于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所以本案的适格被告应该是成立指挥部的细河区人民政府。

当然,拆迁的案件总是涉及各方主体、各方机构,上述令人迷惑的情况在本文的小标题----“如何准确识别侵权人”中也只能算是众多问题中的一种,其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才能保证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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