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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处罚规定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08-06 10:05:43

导读: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处罚规定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处罚,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之下,将会按照三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这是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135条所作出的规定。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处罚规定是什么?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处罚规定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与彼罪的区分是什么?

1、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对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领域。

(2)侵犯的具体法益不同。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法益是生产、作业安全。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生产、作业单位的普通从业人员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4)客观方面的行为形式不同。本罪主要表现为负有排除公众活动场所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参加者的人身、财产法益存在着危险性,因而其行为形式是不作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违章生产、作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一般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

2、本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一般公民、单位负责人或者单位中负有防火责任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目前我们国家关于大型群众性的活动,如果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话,将有可能会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旦积水的话,将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处罚的。毕竟这样的一种行为已经严重的危害到社会公共秩序了,所以定还是需要按照刑事责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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