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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参与无分赃怎么判? 敲诈勒索参与无分赃怎么判定

来源: 最后更新:23-08-05 10:06:40

导读:参与了敲诈勒索但是没有进行分赃可能会被认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如果能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那么被害人有可能不会起诉,但如果被害人要起诉,那么还是要接受刑事责任的承担。但由于情节比较轻微,通常都是作为从犯来

一、敲诈勒索参与无分赃怎么判?

参与敲诈勒索但是没分钱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所以如果是参与了敲诈勒索,但是不是作为敲诈勒索的主犯,同时也没有参与分赃。那么有可能会被作为从犯来承担刑事责任。由于情形比较轻微,也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所以是会对该犯罪分子从轻或者是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都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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