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8-04 02:33:20
征收办往往在征收活动正式开始后,很常见的就是会在预征收地块较为显眼的位置张贴各种各类的条幅,比如像“早签约,早搬迁,奖励五万元”、“温馨提示,今日签约可奖励两万元”、“最后一周,逾期签约将不会给予任何补偿”这类字眼,被拆迁人在这时,往往经不住所谓“奖励金”的诱惑,即使征收办给出的补偿标准偏低,也是想如果还是不签协议岂不是损失更大,最终无奈选择妥协,一直有当事人咨询这个问题,事后反悔者不在少数,那么征收办这样的行为有合法依据吗?如果逾期不签拆迁奖励金被拆迁人就真的错失了吗?
吴先生在福建某村有合法房屋,今年年初,当地开始进行城中村改造工作。随着征收办工作的进行,经过入户调查和房屋评估工作后,大概能补偿多少,怎么补偿,吴先生等居民也大概知道了自家能获得多少补偿,不免有些失落。吴先生宅基地占地面积较大,所建两层小楼也比较新,也是近几年刚刚建成的,现在孩子也大了,本想拆迁后拿拆迁补偿款买两套房屋,一套自己养老,一套留给儿子娶媳妇用,但是以目前方案的补偿标准和周边的商品房补偿价格相比较,也就能买一套大两居,剩的钱也就够装修之用,远远达不到自己的心理预期,和邻居们也多次谈论此事,大多心有不甘,大家伙商量好都不同意签字,以此抗拒拆迁。
没多久,征收办再村里各处开始张贴横幅,例如,“早签多奖励,晚签没奖励”,“三日内签字奖励十万元”等等,这可让吴先生等被拆迁人人心惶惶,本来团结一致的大家伙不少人都跑去签了字,吴先生也很无奈,没办法最后一天也选择妥协,事后后悔莫及。
通过上面的案例来给大家分析,我们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为什么这么说呢?征收方之所以能做出这样的“让利”,无疑是制定的相关征收策略,此次督促被拆迁人尽快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达成预期目标,顺利地完成自身的拆迁安置工作。但是在这所谓的“让利”,绝大部分还是从拨付的征收财政中划出来的,也就是说,所谓的“拆迁奖励金”也是我们补偿款应有的一部分,征收办再操作过程中,调低征收补偿标准,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来给予被拆迁人用来奖励,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总的来说,所谓“拆迁奖励金”我们要放平心态,其实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但不能把这种“奖励”从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款当中扣除,而是相关单位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所以,遇到像案例当中的情况,不必急于签订补偿协议,因为协议签订后对今后的维权很不利,可以及时联系律师争取应有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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