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8-03 08:12:34
我们的城市规划的进一步不断的发展,我们周边的拆迁事件日益增多,有拆迁那当然也包含对我们被拆迁人补偿的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当然要通过双方签订《拆迁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关于拆迁补偿的事宜。但是我们的安置房往往是由地方的开发商负责建造并管理出售的,如果说安置房在过户前已经被开发商卖给了第三人,被拆迁人应该如何维权呢?
王先生原来家住先生县旧城区,由于旧城改造建设,王先生所有的房屋被征收。王先生与拆迁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安置房购买协议书》,约定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某县某安置小区内的一处房屋出售给王先生。可是,在王先生支付完全部的款项之后,从县房产管理处得知,协议中的安置房被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卖给了孙先生,并且孙先生也已经付清了房款,并且进行了过户登记。经过核实,第二次房屋买卖合同是在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安置房购买协议书》之后签订的,房屋以同样的价格卖给了孙先生,当时孙先生并不知道该房屋已经出售给了王先生。于是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安置房所有权归其所有。
首先我们来看,本案中,改安置小区的一处房屋应当归属王先生所有,孙先生可以依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即使被拆迁人持有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对抗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被拆迁人有权优先购买该安置房。
虽然物权的效力由于债权,房屋买卖合同的债权让不能对抗已取得房屋的第三人,但是,拆迁补偿安置房不同于一般的待售商品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拆迁人以其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人享有所有权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互易的协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享有的债权被赋予了物权优先的效力。所以即使登记过户了,争议房屋依然应当归王某所有。而孙某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要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及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要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以安置房的形式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协议,即意味着拆迁人以其易地或者原地在建、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进行调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转而拥有了调换所得房屋的所有权。故无论拆迁人及第三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也无论第三人是否已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权利证书,我们被拆迁人均可追回该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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