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8-03 02:34:58
近些年随着代购行业的发展,我们经常能够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获悉各种代购获刑案,代购到底属于什么行为?什么样的代购才会获刑?法律对于我们日常中的代购行为有限制吗?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大概了解代购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2009年张女士因病离开航空公司,于2009年在x宝网上开了一个化妆品店铺,并自2010年5月起与在韩国工作的男友合作,通过在韩国购买化妆品然后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将化妆品携带入境,以网店为中介获取差价牟取暴利。2012年8月,法院一审对张女士案件进行了审判,最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张女士有期徒刑11年,张女士不服,遂进行上诉,二审法院对该起案件重新进行了审判,对于涉案金额重新进行了质证,最后判处张女士有期徒刑2年3个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析
本案中张女士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即为走私普通货物罪,一般来说只有当走私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会入刑,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其行为才会被认定为走私罪,张女士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被认定为偷逃税款为9万元,超出了5万的范畴,案件量刑是以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进行处罚,包括之前未被处理的走私行为,张女士单次数额虽然没有超过3万,但是数次累计已然超过了9万,所以才会获刑。
这个案件中张女士走私的为化妆品,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物品,张女士代购是为了偷逃关税而进口,实际上属于海关领域的逃税罪;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走私是针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比如走私武器、弹药、假币、淫秽物品等。
律师有话说
有时为了追求更好的产品质量或者更为低廉的产品价格,很多人都会选择出国购物,有时出于人情的考虑或者出于牟利的目的就会进行代购,然而代购是有风险的,稍有不慎就会涉嫌走私罪或非法经营罪等,但是代购不等于违法,只有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税并达到法定数额,才会获罪,所以想要的代购的话,一定要及时查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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