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8-02 05:03:17
孙先生2010年从村委会处租用集体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千五百余平方米的厂房用于农副产品的加工。2017年由于该地城市化建设需要,需要征收该村土地,孙先生建造的厂房也在此次征收范围内。随后村委会和征收方就征收补偿事宜与孙先生协商,由于就补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协商进程就此中断。
2017年11月份,孙先生突然收到村委会向其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随后村委会便组织大批人员对孙先生的实施强制拆除。
随后孙先生就村委会是否有权认定违建以及拆除违建,同时自己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向律师咨询。
首先,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组织。同时《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该法,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依据该规定有权对违法占用耕地进行查处、出发的机关为国土部门。
因此,如果村委会要收回土地应先通过村委会讨论,确定收回方案和补偿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村委会有权进行的是土地收回程序,而对于违法征用土地的行为村委会是无权进行查处处罚的。
其次,对于厂房的违法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由于孙先生厂房属于乡村规划区,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孙先生厂房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和处罚。
而村委会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对孙先生的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予以强制拆除,是明显违法法律规定,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村委会是无权进行违法建筑认定以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
至于孙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就目前了解的事实和证据看,由于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和强制拆除主体均为村委会,虽然其没有违法建筑的认定权限和强制拆除权限,但村委会并非一级国家机关,就现在的情况本案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现在孙先生要做的就是保存好村委会作出的违建认定以及村委会事实强拆时获取的证据,同时确认村委会是否有有关部门的委托,如果能够获取村委会与有关部门就强拆行为和违法建筑认定行为存在委托,则可以依据该委托就委托机关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从而更有效的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村委时常扮演着一个介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中间人角色,对于一些征收部门无法或不好直接实施的行为往往由村委会代为实施,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当时刻保持警惕,尽量搜集证据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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