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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

来源: 最后更新:23-07-28 12:03:40

导读: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就是合同终止,合同关系在客观方面不存在,会导致合同消失,不再具备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会消失

一、什么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立到终止的过程。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立到终止的过程。

合同终止包括合同履行的终止与合同关系的消灭两层含义。合同履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归于消灭,并面向将来消灭合同履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终止并不消灭当事人因此所应承担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合同关系的消灭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

二、合同终止后怎么续签的?

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 15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1、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职工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视为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可以续签,但有时间限制,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要发出续签申请,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必须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不签劳动合同的处罚规定,每个月支付给员工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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