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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有哪些类型? 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 最后更新:23-07-27 03:10:36

导读: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劳动合同到期,第二种是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纪,退出劳动力市场,第三种是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劳动合同终止之后不再具备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有哪些类型?

(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死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作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二、劳动合同终止要注意什么?

(一)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强迫对方续订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

确定是因 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续订合同,但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另一方续订合同。

否则,所续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续订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

(二)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即不办理续订合同手续,也不终止合同,继续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源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

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往往会给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带来损害,因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续订手续时不合法或不完备。

比如,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协商,不经劳动者签字,而是由他人代为办理。

通过这种方式续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会危害无穷。劳动者一方一旦不承认续订合同的有效性,或采取不辞而别的行为,企业的损失无从追究。

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上班,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合同终止日起应支付双倍工资,如超过一年未签则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点需要用人单位特别注意。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强迫对方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单方面终止。双方同意续订合同,在办理续订手续时存在不合法的情况,该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当事人既不续订,也不终止合同,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单方面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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