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7-16 12:35:32
一、土地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2.形成了违法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
3.违法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土地违法行为多数主观方面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4.违法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二、土地违法案件的构成要素
1、有违法行为的发生;
2、造成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两层意思:一是要达到需要追究的程度。违法程度有轻重之分,并非都要追究法律责任。二是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则不能追究。实践操作,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破坏基本农田的后果入手。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三、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1.责令履行类: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等几个类型。
2.没收类: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一是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规定,对于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违反规定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没收非法收入。二是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 限期拆除类: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在违法转让和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定期限予以拆除的处罚形式。
4.罚款类:规定了处以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并处罚款和可以并处罚款四种形式的罚款。“处以罚款”是指必须罚款,“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主罚使用。“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要处以罚款,“可以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可以选择处以罚款,即“可以并处罚款”可以选择罚还是不罚,但“并处罚款”没有选择余地,必须罚,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附加罚来使用。
因此如果是违反了土地相关的管理法规,那么是要接受具体的行政处罚的,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并且因为相关的违法行为做出来之后,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而且对社会的一些方面具有危害性,并且行为主体是一个可以承担行政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是组织,那么就会进行土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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