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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合议人员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合议人员条件是什么呢

来源: 最后更新:23-07-16 05:05:51

导读:行政处罚合议人员条件是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是检查案件,执法人员是不能够少于两个人的,并且是需要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的。这在我们国家《行政处罚法》第37条当中,是有非常确切的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合议人员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合议人员条件是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是检查案件,执法人员是不能够少于两个人的。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行政处罚基本要求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目前我们国家关于行政违法类型的案件,在进行调查完毕之后需要做出相关的处理的决定,比如说最常见的就是行政罚款这样的一种处罚的决定,当然的关于行政处罚在进行调查的时候,执法人员是不能够少于两个人的,这是属于一种确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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