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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减少条件或减轻条件是怎样的?

来源: 最后更新:23-07-16 05:03:19

导读:当事人如果是主动消除或者是直接将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并且也将危害的后果范围缩小,这种情况是很有可能减少行政处罚的。如果当事人做出的违法行是受到了他人的胁迫,或者当事人配合了有关机构进行调查,而且存在着

一、行政处罚减少条件或减轻条件是怎样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是怎样的?

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2、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因此要想减轻行政处罚,通常是需要当事人在主观方面有减轻违法行为的意识,而且也的确存在着减轻的事实,或者当事人直接是配合行政机关对有关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通常只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是特别的严重,而且自己主动去避免,或者是消除或者减少,都是有可能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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