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2-23 12:09:05
一、离婚后的探望权如何执行?
离婚后的探望权的执行方式是:按照生效裁判文书载明的内容予以执行。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探视权,也称作探望权,是指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该积极予以配合。
二、探视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又称为是见面交往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如果拥有探视权的一方不配合的或者给予阻挠的,将视为是违法的行为,有抚养权的一方有权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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