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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抚养费新标准有什么(江苏社会抚养费基本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2-12-22 08:12:25

导读: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与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办理过结婚手续,但是没有办理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是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抚养费和社会抚养费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一、江苏社会抚养费新标准有什么?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当事人的条件是可以再生一个子女的,但没有拿到生育证就把孩子生下来了,那么就要按照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收取社会抚养费。并且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还要补办生育证。

2.当事人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但却还没有办理结婚证就生孩子,即未婚先孕,要按照上一年总收入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当事人在没有到法定结婚的年纪,便生育了第一个子女的,这种情况下社会抚养费需要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来进行征收。

4.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妻或个人收养孩子,但对于那种没有办收养证就收养孩子的,要先给一次机会,让其依照法律尽快办理收养证,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如果当事人拒绝办理收养证,这时候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就是其个人或夫妻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

5.要是当事人的条件并不符合规定,也就是不能够收养子女,但却有私自收养行为的,需要按照上一年总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抚养费的给付方法有什么?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社会抚养费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征收,支付抚养费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一次性给付,第二种是定期给付,第三种是以物折抵。第一种适用于经济条件较好,高收入的人群;第二种适用于经济条件一般,有稳定工作的人群,第三种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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