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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什么 分公司劳动关系可否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

来源: 最后更新:23-07-07 03:08:05

导读: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和总公司所建立出来的,主要就是因为根据法律当中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单独的法人资格,对外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所以在分公司就职的员工,实际上所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和总公司之间的。

一、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什么?

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和总公司所建立出来的,根据《公司法》中的规定,因为分公司不具有单独的法人资格,对外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因而即使是在分公司供职的员工,其实在劳动合同上面也是需要与总公司来签订的,如果分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则此时的劳动合同可以说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分公司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单独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2、分公司不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三、设立分公司需要什么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公章原件;

3、总公司公司章程调档;

4、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5、会计上岗证复印件及会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单独核算的分公司);

6、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房产登记信息表(实地注册的分公司)。

企业不及时与职工订立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目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建立的时候,是需要通过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的,比如说有很多的公司规模是比较大的,存在着分公司,这样的一种情况,虽然说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也可以处理相关的事项,但是劳动者还是和总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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