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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问题有什么(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问题有什么不同)

来源: 最后更新:22-12-22 10:05:07

导读:犯罪的手段,索取财物的时间,索取财物的地点是界定这两种罪名的主要问题。这两者都属于犯罪行为,都采用暴力或胁迫的手段残害被害人,都以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为目的,都需要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一、绑架罪和抢劫罪的界限问题有什么

主要包括犯罪手法,犯罪目的和犯罪形式等问题,这两种罪名都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但在犯罪手段方面存在差异。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财物。

2、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有绑架行为,后有勒索财物行为,后者是当场劫取或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3、索取财物的数额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将一定数额的财物送到一定地点,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价,具有随意性,后者则一般都是限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4、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胁迫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钱赎人,犯罪目的必须通过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实现,后者则是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劫取财物,不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二、绑架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绑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后会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就剥夺了其人身自由权,绑架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得逞,就会对被害人下毒手,杀人灭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本罪犯罪对象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绑架罪和抢劫罪的犯罪目的是不一样的,犯罪的手段也是不同的,但都属于刑事犯罪,需要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这两种罪名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行为人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在主观方面都存在故意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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