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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最少判几年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来源: 最后更新:23-06-21 10:41:16

导读:对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来说,最少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判三到七年有期徒刑,这项罪名侵犯的客体是与通信有关系的公共安全,犯罪的主体属于一般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业务的人

一、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最少判几年?

对其最少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损坏了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

破坏广播电视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损坏了国家公安基础设施的行为,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基于实际的涉案情节后果来进行判决处理,如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数量,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重要性等,具体情况由法院量刑。

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遭受破坏,才可能造成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络的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坏或盗窃库存的广播地视、电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财产的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则不构成本罪。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分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仅指过失犯前款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也就是说,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

4.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5.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认定为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最少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认定这项罪名时,需要满足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要表现为过失行为,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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