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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 最后更新:23-06-13 10:42:57

导读:宅基地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在满足法定条件是有效的,例如签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房屋使用权的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相关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如果对自建房只有使用权

一、宅基地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宅基地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损害赔偿纠纷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在农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四、哪些情形下不能申请宅基地?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综上所述,关于宅基地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这个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虽然宅基地是集体财产,但自建房是个人合法财产,产权人可以依法转让自建房,而自建房的使用权人,在没有经过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自建房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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