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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驳回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行政诉讼中驳回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呢)

来源: 最后更新:23-06-13 12:07:12

导读: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包括,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且适用法律完全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给付义务的理由并不成立,在这些情形下,法院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

一、行政诉讼中驳回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是,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虽然行政诉讼的法律性质比较特殊,但是和刑事或民事诉讼一样,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或裁定都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如果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中需要告知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原因,原告对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有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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