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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中故意伤害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来源: 最后更新:23-06-11 08:15:28

导读:对受害人进行敲诈勒索并实施了故意伤害的,在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其他的证据足够充分的就可以判定有罪。事实上,对刑事案件的判处本身就不能以口供为准,所以,就算犯罪嫌疑人认罪,办案部门仍然要收集其他的证

一、敲诈勒索中故意伤害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敲诈勒索案件中存在故意伤害行为的,嫌疑人拒不认罪,但只要证据充分就可以定罪。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有哪些?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法院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是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所以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故意伤害行为且构成刑事犯罪的,对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要数罪并罚。事实上,我国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理制度,所以,嫌疑人主动认罪对量刑是有利的,嫌疑人自身最清楚是否实施了相关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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